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字第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韶贤与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韶贤,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1186-1号申请执行人:滕韶贤,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韶贤与被执行人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滕韶贤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明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的银行存款49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