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彭喜军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彭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47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喜军,地址榆树市培英街东门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彭喜军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2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喜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喜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喜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