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为科与陈新才、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科,陈新才,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许为科,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919,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刘奇,广东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才,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39X,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连州。被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线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启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赖伟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为科诉被告陈新才、新国线运输公司、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为科的委托代理人刘奇、被告新国线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建、苏启同、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为科起诉称:2015年3月3日,陈新才貌双全驾驶粤W×××××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遂溪往化州方向行驶,15时行至G207线3506KM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由许为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许为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遂溪县交警大队处理,以遂公交认字(2015)第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为科、陈新才貌双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许为科被送到解放军第196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4月25日出院,住院54天。事故造成许为科5项10级伤残。原告许为科的损失:1、医疗305720.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10800元;5、误工费8750元;6、交通费1500元;7、伤残鉴定费1800元;8、伤残赔偿金93884.2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10、出院后检查费530元;11、后续治疗费30000元。以上合计482834.99元。原告长期在城市打工、生活,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4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8867.50元。原告许为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4、《营业执照》、《临时搬运工雇佣合同》、《工作收入证明》、《租房出租合同》、《居住证明》及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租交费《收条》;5、《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6、交强险及商业保单。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答辩称,我方从交强险赔偿原告10000元医疗费用,并且已赔偿完毕。对于医疗费用,原告必须提供医疗费发票佐证并查清具体数额。误工费应按2015农、林、牧、渔业国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766元/年计算104天,为7911.41元。护理费应按2人80元/天计算53天,为8480元。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应核减为5300元、1590元、3500元和530元。原告请求诉讼费、鉴定费1800元、出院后检查费530元、后续医疗费30000元,应驳回原告的请求。伤残赔偿金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按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45.6元/年计算,为35267.33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付款通知。被告陈新才、新国线运输公司答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的意见一致。被告陈新才、新国线运输公司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陈新才貌双全驾驶粤W×××××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遂溪往化州方向行驶,15时行至G207线3506KM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由原告许为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许为科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遂溪县交警大队处理,以遂公交认字(2015)第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为科、陈新才貌双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粤W×××××号大型普通客车是被告新国线运输公司所有,在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陈新才貌双全是新国线运输公司雇佣司机,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号A1A2E,在事故发生时是在执行职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是原告许为科所有,无保险。许为科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解放军第196医院住院治疗,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4月25日出院,住院治疗53天,住院医疗费305720.73元。被告新国线运输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3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诊断证明和病历记载住院期间加强营养,二人护理。2015年5月6日,原告根据医院的建议复查,费用530元。2015年6月15日,许为科经鉴定,构成五项十级伤残。另查明,原告许为科是农业家庭户口,庭审时提供在廉江市城北徐记铁门加工店的《临时搬运工雇佣合同》、《工作收入证明》、《租房出租合同》、《居住证明》及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许为科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遂公交认字(2015)第0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事故造成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305720.73元和复查费用530元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后续治疗费30000元,仅为医疗的建议,没有实际发生,且原告已伤情稳定,已作伤残鉴定,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2、原告住院治疗5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300元(100元/天×53天);3、原告住院治疗53天,营养费为1590元(30元/天×53天);4、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护理费为10600元(100元/天×53天×2人);5、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63周岁,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已为无劳动能力人,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酌情确定1000元符合实际,合理。7、原告是农村居民户口,原告举证未能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或以上,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和有稳定的收入,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定残时63周岁,五项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37471.54元(12245.6元/年×17年×18%)。8、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酌情确定为5000元。9、伤残鉴定费1800元,有鉴定发票佐证,予以认定。原告请求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369012.27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1、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范围为313140.73元(医疗费用305720.73元+复查费用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1590元);2、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范围为55871.54元(护理费为10600元+残疾赔偿金37471.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项下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的限额,应由交强险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03140.73元=313140.73元-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110000元的限额,应由交强险全部予以赔偿55871.54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65871.54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303140.73元,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原告与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应承担50%的责任,即是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的303140.73元,由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51570.37元(303140.73×50%)。新国线运输公司已赔偿13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云浮支公司已赔偿1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实应赔偿11570.37元(151570.37元-130000元-10000元)。被告陈新才貌双全是被告新国线运输公司雇佣司机,事故时是执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新国线运输公司承担,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已赔偿原告的损失,故陈新才貌双全、新国线运输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陈新才貌双全、新国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粤W×××××号大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原告许为科支付赔偿77441.91元。二、驳回原告许为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7.35元,由原告许为科负担1477.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健雄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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