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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贻贵与被执行人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贻贵,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张贻贵,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洁,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贻贵与被执行人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贻贵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洁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洁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洁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