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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金珍与陈金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珍,陈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珍。被执行人陈金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珍与被执行人陈金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宽民初字第225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