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张伟东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13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地址榆树市恩育乡红庙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伟东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伟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伟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伟东新的财产线索,移送机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