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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方军涛与姜健、揣文波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军涛,姜健,揣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方军涛,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姜健,男,1960年2月27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揣文波,女,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方军涛与被执行人姜健、揣文波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军涛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4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