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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苑海涛与苑海涛、梁玉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苑海涛,梁玉香,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5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77号。负责人门成松,支行行长。被告苑海涛。被告梁玉香,系被告苑海涛之妻,被告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付75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与被告苑海涛、梁玉香、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贤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