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姜淑珍与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珍,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姜淑珍,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木仁(敖乌力吉木仁),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淑珍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