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03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邓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