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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03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邓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