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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丘石艳、黄院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丘石艳,黄院富,韦丽芳,邹远明,黄木琼,陶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丘石艳。被执行人黄院富。被执行人韦丽芳。被执行人邹远明。被执行人黄木琼。被执行人陶新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丘石艳、黄院富、韦丽芳、邹远明、黄木琼、陶新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张翊诚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