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丘石艳、黄院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丘石艳,黄院富,韦丽芳,邹远明,黄木琼,陶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丘石艳。被执行人黄院富。被执行人韦丽芳。被执行人邹远明。被执行人黄木琼。被执行人陶新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丘石艳、黄院富、韦丽芳、邹远明、黄木琼、陶新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张翊诚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