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福柱与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柱,高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于福柱,男,73岁,蒙古族,科尔沁区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卢学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凤霞,女,69岁,汉族,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第一小学退休教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于福柱与被执行人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凤霞工资收入4096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