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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38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