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38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到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