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玉侠申请周雷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侠,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冯玉侠,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周雷,住所地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1组冯玉侠申请周雷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玉侠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显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