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叶劲与傅显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劲,傅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叶劲。委托代理人黎一平。被执行人傅显斌。申请执行人叶劲与被执行人傅显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劲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登记备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傅显斌保证在2015年6月20日前返还2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叶劲,叶劲同意放弃其余利息及本金,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傅显斌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