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37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茶店镇大岭河村7组(郭家河)。法定代表人李荣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汉宫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69.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