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进茂与李富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茂,李富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黄进茂。被执行人李富乾。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进茂与被执行人李富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进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富乾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进茂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梁杰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