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积彬与周瑞贤、蒋进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积彬,周瑞贤,蒋进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黄积彬。被执行人周瑞贤。被执行人蒋进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积彬与被执行人周瑞贤、蒋进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借款391600元给黄积彬、负担案件受理费3587元、负担执行费57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文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