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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黑龙江世纪恒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波、徐晓岩、郑卉伊、毕英轩、陈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世纪恒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波,徐晓岩,郑卉伊,毕英轩,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4号B座20层。法定代表人张崇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恒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9-1-2号。法定代表人于波,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波,男,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徐晓岩,女,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郑卉伊,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毕英轩,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洋,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世纪恒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波、徐晓岩、郑卉伊、毕英轩、陈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90654.4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46000元、案件受理费13795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