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兆平与邓明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平,邓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兆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邓明芳,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1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明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明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灯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