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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兆平与邓明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平,邓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兆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邓明芳,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81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明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明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灯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