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永清与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清,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柴兴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164号原告:陈永清,1991年0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理人:徐依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庄乾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柴兴民,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清诉被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柴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清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兴民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清撤回对被告柴兴民的起诉。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