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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202执598号本院在执行胡丹申请姚永明、谢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姚永明、谢琪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林秀耀二○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