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202执598号本院在执行胡丹申请姚永明、谢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姚永明、谢琪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林秀耀二○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