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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寿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寿江,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王寿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韩承志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