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万秀与周占红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秀,周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徐万秀,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占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万秀与被执行人周占红故意伤害罪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周占红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徐万秀各项损失149246.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万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492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