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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红梅与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红梅,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03民初721号原告贺红梅,女,生于1983年7月1日。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贺红梅诉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贺红梅诉称:2014年10月,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分公司)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完工,遂宁分公司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负责灯具等事宜,完工后遂宁分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签字后认可其应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800元。遂宁分公司负责人唐粽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刑,遂宁分公司另一股东冯扬被取保候审。在对唐粽审查起诉阶段,唐粽家属代唐粽向原告支付了其所占份额中的539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余下的2940元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9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唐麒麟签订《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设立和运营协议》,同年4月16日,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分公司)成立,唐粽任遂宁分公司董事长,唐麒麟为遂宁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室内外装修、设计和施工等。2014年10月,遂宁分公司安排原告做灯具安装工作,完工后遂宁分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签字后认可其应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800元。2015年5月15日,唐粽家属代唐粽向原告支付5390元。同年2月15日,该分公司另一股东冯扬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贺红梅人工工资2940元,于2015年内付清,该款项为冯扬应付工资的30%。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劳务合同、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贺红梅为被告下属的遂宁分公司提供劳务,遂宁分公司的股东冯扬为原告出具欠工资款的欠条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务人的遂宁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冯扬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虽然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但由于原告是为遂宁分公司提供劳务而不是给冯扬个人提供劳务,且冯扬作为遂宁分公司的股东兼管理人员给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应当对遂宁分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遂宁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与被告结算后双方认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总额为9800元,品迭唐粽已付的5390元,尚欠原告工资款294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结算后没有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及其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红梅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9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940为基数,从2016年2月2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