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朱建君与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君,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君,女,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飞虹村十一组66号7幢。法定代表人:刘华根朱建君与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建君于2016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02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