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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97-2号原告王xx。被告刘xx。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雄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被告的工资予以保全;原告王xx已提供一辆奥迪牌小轿车(车牌号:陕A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冻结上述被告的工资,并查封原告王xx的担保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原告王xx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xx**)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