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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肖体慧与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慧,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肖体慧,女,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被执行人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飞虹村十一组66号7幢法定代表人:刘华根肖体慧与四川腾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体慧于2016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1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02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