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小策、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策,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小策,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62533487,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74幢。法定代表人:黄陈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00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策与被执行人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晓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