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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洪斌与李美玲、罗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洪斌,李美玲,罗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洪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武。上诉人唐洪斌、李美玲因与被上诉人罗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洪斌、李美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洪斌、李美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唐洪斌、李美玲承担400元。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