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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雄国与毛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国,毛国华,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460号原告:张雄国,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华,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刘建平,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京,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国与被告毛国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国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雄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雄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张雄国负担(已交纳);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张雄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建宏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杨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