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银滩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史培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业银行内)。注册号:370303228807481。法定代表人王瑞义,董事长。本院在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于2014年7月1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17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1-0113341、01-0113343、01-1057975号;土地证号分别为:淄国用(2007)A09963、A09923、A09921。上述查封财产已抵押给山东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莲池支行,暂不具备变现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12910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乳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