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薛冬冬与被执行人任海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冬冬,任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薛冬冬,男,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石楼县龙交乡交口岔村人,现住中阳县城内。被执行人任海清,女,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中阳县金罗镇岔上村人,现住址不详。薛冬冬申请任海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冬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中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