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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宗玉与曹国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玉,曹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玉被执行人:曹国营申请执行人李宗玉与被执行人曹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马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宗玉的申请,被执行人曹国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宗玉人民币9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国营交付985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马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朱永春审判员 董孝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