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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073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文锋、康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锋,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073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锋;,男,1973年9月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康彦,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朱文锋申请康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文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