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073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文锋、康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锋,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073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朱文锋;,男,1973年9月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康彦,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朱文锋申请康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文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