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贵有诉王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有,王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于贵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王忠梅,宾县常安镇大兴村王家屯。于贵有申请执行王忠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书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