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国军等与牛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军,朱海,朱彩云,徐海洋,刘会彬,韩国强,李凤荣,牛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军,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朱海,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朱彩云,女,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徐海洋,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刘会彬,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韩国强,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凤荣,女,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牛国强,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田国军、朱海、朱彩云、徐海洋、刘会彬、韩国强、李凤荣与被执行人牛国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国军、朱海、朱彩云、徐海洋、刘会彬、韩国强、李凤荣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一卡通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敬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