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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黄庶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黄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思贤路57-12号。法定代表人李惟宁,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庶民,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南宁和总轮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223.35元,申请执行费167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庶民在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有工资、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庶民在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除每月留出500元生活费外)用于抵债,直至扣足121901.3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