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452祁彦海申请执行齐艳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彦海,齐艳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祁彦海,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齐艳彬,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祁彦海与被执行人齐艳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艳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彦海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齐艳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82.6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齐艳彬名下所有一卡通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