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崔洪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崔洪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970号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被告崔洪顺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洪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崔洪顺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小王家村”,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崔洪顺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退给原告青岛生之源肥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