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铁桃与李志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桃,李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赵铁桃。被执行人李志飞。本院在执行赵铁桃与李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下剩人民币7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4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