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顶与梁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顶,梁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李顶,男,1963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梁托,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托名下有五十铃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桂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托所有的桂A×××××五十铃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耿审 判 员 黄昭铭代理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