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奎元、申奎云、杨保军、张国辉、张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奎元,申奎云,杨保军,张国辉,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申奎元,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申奎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杨保军,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国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宇,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申奎元、申奎云、杨保军、张国辉、张宇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账户中的存款元,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大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