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解志杰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解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负责人鲁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解志杰,高美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清,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解志杰,高美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伊证经字第485号执行证书,截止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解志杰,高美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6.460163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被执行人解志杰所有的房屋一套。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5)伊法执字第302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伊证经字第485号执行证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涌 涛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维 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