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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华祥与占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祥,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马华祥,农民。被执行人占德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占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占德明在银行存款20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