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四区16栋,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刚,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5777025号(出票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出票人甘肃天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0日,到期日2016年5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朵向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