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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肃矿区四区16栋,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刚,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5777025号(出票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东路支行,出票人甘肃天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0日,到期日2016年5月10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甘肃矿区西部发展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朵向峰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