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金成与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成,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成,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广耀。申请执行人黄金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兴工业园新兴派出所旁仓库内的价值15万元的机器设备一批,本院已轮侯查封。另查明,现柳北法院正在处置该批设备,本案已向柳北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金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5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广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