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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都玉兰与韩春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玉兰,韩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都玉兰,女,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韩春高,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1986.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双方私下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交接,现撤销对被执行人韩春高的强制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