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金花等与康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爱丽,康廷云,张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康爱丽,女,1961年10月26日,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康廷云,男,194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康廷云、张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廷云、张金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廷云、张金花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