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井涛与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井涛,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财保29号申请人陈井涛,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陈井涛与被申请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井涛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成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南山区79委成龙开发汽配城二期C栋负X室房屋(房权证南山区字第QZXXX**号)。申请人陈井涛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28委华厦路金广大厦宾馆(房权证工农字第0117202-X**号)商业用房为其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鹤岗市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南山区79委成龙开发汽配城二期C栋负X室房屋(房权证南山区字第QZXXX**号)。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年。二、查封申请人陈井涛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28委华厦路金广大厦宾馆(房权证工农字第0117202-X**号)房屋。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查封期满,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申请继续查封;如本案未审结或未执行完毕需要继续查封的,审判部门或执行部门须在查封期满时办理继续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丽明 来自